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2019-06-06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业务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或《业务指引》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暂缓或豁免披露,并接受上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九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有责任和义务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告知公司证券部。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员将可能需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提交给董事会秘书审核。
第十二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公司证券部归档保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五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六条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事项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公司《广东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交所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广东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公司对本制度做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广东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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